水疗场所相关规定
水疗是利用不同温度、压力和溶质含量的水, 以不同方式作用于人体以防病治病的方法,它的作用主要有温度刺激、机械刺激和化学刺激。水疗可分浸浴、淋浴、喷射浴、漩水浴、气泡浴,是人浸泡在水里的一种治疗疾病的方法。
水疗场所的一般规定:
1、根据使用性质、建筑面积、使用人数等因素,浴池可选用成品浴池或土建型浴池。
2、浴池水容积应按所设置的座位数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最大洗浴人数负荷不得小于0.92m2/人;
(2)每座浴池的最小水容积不得小于1.60m3,最大水容积不宜超过100m3。
3、浴池宜采用高堰浴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浴池内水深宜为0.9m;当设置坐台时,坐台以上的水深宜为0.40m~0.45m;
(2)当有特殊要求并经主管部门同意时方可设计水深大于0.9m的浴池,且浴池水深不得超过1.20m、坐台距浴池最高水位不得超过0.60m;
(3)当浴池水深超过1.00m时,应设置扶手;
(4)当浴池出入口处的水深超过0.60m时,出入口处应设置扶手和出入用踏步。
4、当浴池与非竞赛用途的游泳池邻近设置时,其间距应大于2.00m。
5、浴池周边地面和通道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的构造及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沟的有效宽度和有效深度不应小于0.15m;
(2)排水沟的坡度不应小于1%;
(3)排水沟内壁和浴池周边地面应采用不透水、表面光洁、易于清洗的不变形材质;
(4)排水沟格栅盖板应采用表面光洁、平整、牢固、不积污、易于清洗且对人体不造成伤害的材质;
(5)浴池周边地面宜有1%的坡度坡向排水沟或排水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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