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
2、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表3-3(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
物流建筑a、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b、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c、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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